日前,江蘇省法院召開的“優化營商環境執行年”1+4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上,鎮江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劉亞軍就企業信用修復“鎮江經驗”作交流發言。據介紹,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共有2778家失信企業退出“黑名單”,為鎮江市城市信用綜合評價排名大幅躍升作出了重要貢獻。企業信用修復工作入選2021年鎮江市產業強市“十件大事”,鎮江中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甘露獎”。
細致調研 失信企業逐一摸排
近年來,鎮江法院緊扣中心大局擔當作為,將修復企業信用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著力點,扎實開展為企業辦實事解難題。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以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限制高消費等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已成為法院威懾失信被執行人、提升執行強制力的一種主要手段,在全社會范圍內逐步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信用懲戒格局。現實中,有履行意愿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卻因被納入“黑名單”,在獲取貸款、參與招投標等社會活動和經營方面受限,進一步削弱了履行能力,讓許多“誠而不幸”者束手束腳,望洋興嘆。
“為確保完成企業信用修復攻堅任務,我們挑選精干力量組成工作專班,第一時間制定工作方案,就4257家失信企業開展排查摸底,經核實,這4257家企業涉及案件19538件。”鎮江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魯寬說到。
從單兵突進向多方聯動轉變,鎮江法院充分認識到企業信用修復工作的特殊性,內“合”全市法院力量,形成組織合力,及時研究落實方案、分解工作任務,召開協調推進會7次,組織業務培訓3場,做到職責分工明確、問題解決及時、推進實施有序;外“合”政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攻堅,確立“屬地治理、法院指導”的工作原則,明確并壓實屬地政府主體責任、治理責任,人民法院指導和實施責任,誓師啃下這塊硬骨頭。
精準發力“因企制宜”推動修復
“我們公司主要靠投標、中標后承攬工程業務,受疫情影響企業生存壓力巨大。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我們不僅喪失了投標的資格,也被銀行系統停止授信,面臨倒閉困境。”江蘇某民營建筑企業在信用修復申請中反映該公司對信用修復的迫切需要。
江蘇某市政公路工程公司欠中國銀行潤州支行借款本息及訴訟費用共計1300余萬元,江蘇某民營建筑企業對上述債務提供了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京口法院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第一時間核實了相關情況。鑒于被執行人江蘇某民營建筑企業屬擔保人,京口法院主動協調,約談雙方當事人調解,在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的基礎上,決定屏蔽被執行人江蘇某民營建筑企業的失信名單,重振“誠而不幸”企業發展生機。
全市法院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制定個性化修復方案,形成“幫扶清單”“約束清單”和“退出清單”。對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被納失企業,經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后辦理退出;對已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依法作出退出決定;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繼續進行信用懲戒。
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原則,全市法院嚴格把關修復程序,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鎮江中院下發4份指導性文件,制作5份法律文書模板,指導基層法院規范失信治理工作。充分調動各方力量,解決失信企業負責人難找、財產調查工作量大等難題。
對于已經停產停業的企業能否退出失信名單,有無可執行財產是關鍵。全市法院于2021年10月底全部完成對企業財產的2輪網絡查控,同時通過鄉鎮、街道對所有停產停業企業完成了3輪企業財產信息線下核查。結合財產調查情況視情決定將相關企業直接從失信名單中刪除或移送辦理“執轉破”,以無財產可供執行方式和以“執轉破”方式退出失信企業2130家。
日前,省法院發布2021年江蘇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揚中法院審理的“江蘇海納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因加強府院聯動、修復企業修復、幫助恢復經營等特色做法入選。
“在海納公司案中,雖然海納公司被裁定重整,但受破產重整負面效應外溢影響,在司法、銀行、稅務、市場等方面信用等級降低,對企業恢復經營、重新融入市場造成較大障礙。”揚中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曉軍談到,“深厚的企業底蘊和良好的發展潛能讓我們感到讓海納公司重煥生機責任重大,我們將企業信用修復工作同步納入重整重點工作議程,確保企業平穩健康運行。”
揚中法院積極協調涉海納公司案件的各級、各地法院,屏蔽海納公司司法信用懲戒信息,協調揚中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幫助海納公司重新開立基本賬戶保障企業資金正常使用,及時為海納公司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等幫助企業恢復市場交易信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海納公司重整計劃已于2021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目前,海納公司恢復市場交易信用輕裝上陣,生產經營重新步入正軌。
源頭防范“勤督促”力減失信
“現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你公司將承擔納入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作為被執行人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網公示影響相關信用評價等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在申請人沈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鎮江中院申請執行鎮江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案中,為避免將被執行公司納入“黑名單”,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了督促履行通知書,告知其不履行法律義務所需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在發出督促履行通知書的3天后,鎮江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為從源頭上防范失信行為發生,鎮江法院建立“一督促三預告”機制。執行立案前向當事人送達《督促履行通知書》,避免債務人因非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產生不良征信記錄。執行過程中,全程告知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可能面臨的懲戒后果,特別是采取懲戒措施或強制措施前,向被執行人發送預納失、預限高、預處罰通知書,切實做到以勤督促防失信、以控納失減失信。對擬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企業,鎮江法院視情給予一至三個月履行寬限期。
對于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企業,全市法院建立信用正向激勵機制,及時向其出具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引導激勵企業誠信經營、守法經營。企業信用修復工作行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發布的失信企業名單數量同比降低了62.1%。
“人無信不立,企無信不興。立足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開展企業信用修復,既為企業穩預期、增定力、添信心,也有利于盤活優質資源,激發市場活力。鎮江法院將繼續鞏固企業信用修復工作成果,營造誠信社會氛圍,努力讓法治誠信成為現代化新鎮江建設的核心競爭力!”劉亞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