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一)有關統籌地區按規定確定享受穩崗返還的企業時,繼續沿用國家和我省普惠性穩崗返還政策,參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擴圍政策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98號)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參保繳費年限等條件。
(二)在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返還時,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含補繳的其他年度欠費和滯納金。
(三)大型企業穩崗返還比例提至50%后,對于此前已按30%返還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盡快組織補發。對于已按2022年度政策享受穩崗返還的服務業中小微企業,不再重復返還。
(四)有關市要主動與發改、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接,獲取企業最新劃型情況;省廳將積極協調有關省級部門協助提供全省共享數據。對于暫無法通過共享數據劃型的,可先參考2020年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時的劃型信息,經企業確認后予以認定。對于暫無劃型信息的新開戶企業,可先通過市場監管總局小微企業名錄查詢功能進行篩查,再依據工信、金融等部門有關劃型規定,結合企業承諾予以認定,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公示。企業對劃型有異議的,可提供相應材料進行說明。
(五)穩崗返還資金發放,實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其中享受主體需確認的勞務派遣企業以及基本信息不全等特殊情況,可由企業輔助說明。對沒有對公銀行賬戶的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有關市可匯總名單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聯系省稅務局獲取繳費賬戶后統一反饋各市。
關于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 (一)各統籌地區按規定將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拓寬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簡稱領金失業人員)時,對同一參保人員,不區分就業失業狀態,每年享受補貼次數不超過三次。持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證書的不可重復申領補貼,已憑同一職業(工種)高級別證書享受補貼的,不再對低級別證書再進行補貼。 (二)企業在職職工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實行全程網辦,領金失業人員參照相關程序申領,省廳將改造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的技能提升補貼申領入口和功能,支持領金失業人員在線申領補貼,各市需做好聯調測試和本地相關公共服務功能改造。 (三)對于魯人社發〔2022〕12號文件印發后申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受理,在規定時限內審核發放;其中,辦理領金失業人員技能補貼業務時,應審核其提出申請時的狀態和條件。對于企業在職職工在2022年1月1日至魯人社發〔2022〕12號文件印發前已提交申請,但因參保年限不足36個月審核不通過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給予重新復核,對于申領時參保年限已滿12個月且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及時完成補發工作。 關于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一)各統籌地區按規定核定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時,按照本年度首次列入中高風險疫情區域或實施靜態管理7日起始月的企業參保繳費人數確定;對于無中高風險疫情區域或無實施靜態管理7日以上區域的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企業,可根據企業申請,以其申請提交月的企業參保繳費人數確定。補助核定發放后,不再根據后期企業參保繳費人數增減變化進行調整。 (二)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縣級及以上防疫部門有關規定,通過大數據比對,直接計算并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對于勞務派遣企業以及參保企業情況復雜、審核信息無法自動獲取等情況,可根據單位申請為其審核發放補助。 (三)補助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 各統籌地區按規定發放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時,具體經辦工作仍按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經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執行。 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認識當前做好失業保險經辦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快速推進落實,盡早釋放各項助企惠民政策紅利。要準確把握經辦工作要求,優化業務流程,簡化辦事手續,持續提升服務效能。要進一步拓展宣傳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多渠道宣傳解讀政策和經辦方式,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各市要強化調度指導,及時掌握本地區落實情況,確保工作整體協調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