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企業信用服務網 12月16日從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為進一步提升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意識,構建誠實守信的房地產市場環境,近日,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了《濰坊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辦法》中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修改背景
在當前房地產市場新形勢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已成為我市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和強化市場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年,我們結合機構改革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又重新修訂《濰坊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促進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一是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在原《辦法》實施期間,2021年我市進行了機構改革。因此,該辦法的工作職責需要再重新進一步明確。
二是適應市場監管的需要。今年以來,我局相繼出臺了《濰坊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后服務機構規范化管理辦法》《濰坊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規定》《濰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業承接查驗實施細則》等多個規范性文件,急需修改《辦法》的不良信息內容來進行配套。
三是工作實踐發展的需要。原《辦法》有些條款內容已不適應市場新形勢變化,亟待通過制度進行規范約束。
二、修改內容
本次《辦法》修改主要涉及三部分:一是對《辦法》內容的4處條款進行修改;二是加大對9條不良信息扣分分值,實行嚴管重罰;三是調整11條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內容,其中優良信息2條,不良信息9條。
(一)《辦法》條款內容修改
1、修改《辦法》第五條,明確工作職責。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濰坊市房地產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全市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各區、市屬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初審、上報工作,由市住建局統一公布。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開發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報濰坊市房地產業發展服務中心備案。
2、修改《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近年來,由于獲得3A、2A級信用企業門檻比較低,導致3A、2A級的信用企業良莠不齊,所以提高準入門檻。
(一)AAA 級信用企業。上一評價年度信用等級不低于 AA級;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不低于140分;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30分。原來AAA 級130分,本次提高了10分。
(二)AA 級信用企業。上一評價年度信用等級不低于A級;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不低于120分;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20分。原來AAA 級120分,本次提高了10分。
3、修改《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因開發企業原因,經查屬實同一個項目,同一個問題,累計投訴20次以上;因開發企業原因,經查屬實所開發的項目,累計投訴30次以上”。增加了“經查屬實”表述,杜絕惡意投訴。
4、刪除《辦法》第二十七條。由于修改了《辦法》第十七條,提高了獲得3A、2A級信用企業準入門檻,所以將AAA級以上企業數量不超過評價期內企業總量的10,按分值高低依次排序。該條款內容進行刪除,其他內容與第二十四條合并。
(二)加大對9條不良信息扣分分值
1、經查實,因開發企業擅自變更規劃,違反規劃建設,被相關部門通報的。由過去提高扣10分,提高現在扣30分。(30分是最高分值,企業若本年度扣滿30分,不能取得AAA級)
2、經查實,因開發企業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分別按照到市、省、京給予扣10分、20分、30分。
3、未按規定標準要求足額繳存勞務工資保證金的。由過去扣5分,提高現在扣10分。
4、未對住宅工程組織分戶驗收或在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過去扣5分,提高現在扣10分。
5、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過去扣5分,提高現在扣20分。
6、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過去扣5分,提高現在扣20分。
7、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過去扣5分,提高現在扣10分。
8、未按照規定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的。由過去扣10分,提高現在扣20分。
9、開發企業原因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由過去扣5分、10分、15分,提高到現在扣10分、20分、30分。
(三)對優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進行修改
1、調整優良信息2條。
(1)增加獲得市級相關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加3分。原來只有國家級、省級,沒有市級。
(2)將“開發建設的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加分分值調整為“三星級+20分”,原來+15分。采納局科技與勘察設計科意見。
2、調整9條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其中修改3條,增加6條。
(1)修改第3條:開發企業因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扣分標準調整為三個層級:引起到市上訪的,扣10分;引起到省上訪的,扣20分;引起進京上訪的,扣30分。
(2)修改第42條。開發企業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扣10分。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3)修改第43條。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綠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同時提高扣分標準為10分。
(4)增加第37條。未按規定進行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扣10分。根據《濰坊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規定》。
(5)增加第41條。開發企業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業主、物業使用人承租車庫的,扣10分。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6)增加第48條。建設單位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扣10分。根據《濰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業承接查驗實施細則》。
(7)增加第49條。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扣10分。根據《濰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業承接查驗實施細則》。
(8)增加第50條。企業未明確專門的售后服務機構、專門的辦公場所和專職售后服務人員的,扣10分。根據《濰坊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后服務機構規范化管理暫行規定》。
(9)增加第51條。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售后服務的,扣10分。根據《濰坊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后服務機構規范化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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