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信用】訊 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發布鄒市監處罰〔202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山東億豪陶瓷有限公司罰款叁萬元整(¥30000.00元)。
處罰決定書中描述:2022年1月1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拋光車間內有2臺油氣筒(設備代碼為21703302520171335、21703302520171339),屬于壓力容器,當事人未提供上述油氣筒的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和使用登記證書。
在查閱中還發現,山東億豪陶瓷有限公司從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短短十個月的時間,先后四次被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鄒)應急罰〔2021〕8009號文處罰山東億豪陶瓷有限公司人民幣壹萬壹仟元(¥11000.00元)罰款,“2021年7月7日,按照《關于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專項檢查工作通知》、《關于開展建材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鄒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張偉、邢冰、任培玉、趙福朋,唐村鎮應急辦執法人員劉忠偉、周超、梁現偉,對該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在對你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采集的主要證據有:山東億豪陶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張先紅的教育培訓考試試卷、成績登記表等各類證據材料。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綜合你單位的違法事實、情節程度以及對我局辦案工作配合情況,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魯應急發〔2019〕72號)的處罰幅度檔次劃分,我局認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情節為1檔次。”
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于2021年6月1日對山東億豪陶瓷有限公司罰款伍拾伍萬元(¥550000.00元)。
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2021年5月24日發布濟環鄒罰[2021]16號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擅自開工建設案”罰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77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