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一家市政公司的工地上從事看守工地材料和指揮過往車輛通行的工作。一天下午,公司一位領導楊某給了張某20元錢,讓其騎摩托車去為工人買飲用水。張某買水后在返回工地的路上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橈骨小頭骨折。
事后,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過調查取證,認定張某受傷為工傷。市政公司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事實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張某的工傷認定。
那么,這種情況下
張某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嗎?
分析
市政公司認為,張某的工作職責是守工地、指揮車輛通行,他上班時間外出買水的行為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且他不是在工作場所摔傷的,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張某受單位領導指派,外出為工地工人買飲用水,雖非其本職工作,但仍屬于為公司正常運轉而從事的行為,其受傷應視為因工作原因。因此,張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駁回了市政公司的訴訟請求。